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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浏览次数:16225次发布时间:2015-01-20
愿望的适龄劳动者基本无失业、无“零就业”家庭的社区,经街道(镇)申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评审,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三)加强失业调控工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失业调控的工作重点是防止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过快过量增加,优势企业裁员要限制,盈利企业裁员要控制,亏损企业裁员要节制。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登记失业率水平及相关指标确定失业预警级别。当调查失业率达到了12%以上、因失业导致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总人口12%以上、长期失业者(1年以上)占失业人数20%以上时,应启动失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九、关于就业管理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凡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都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凭《失业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领取《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失业证》。
    (二十五)实施就业登记制度。为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状况,更好地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城镇劳动者就业和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必须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证》。《就业证》对已经就业或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发放。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其它公共就业服务的,不再发放《失业证》,直接由相关服务机构在其本人所持《就业证》上予以记载。
    (二十六)严格实行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行政许可和年检制度。民办营利性机构不得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支持他们参与组织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提供规范服务。对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核、认定发证和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对省属有关单位以及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申请作为定点培训机构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核、认定发证和向社会公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十、关于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二十七)建立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互动调整机制。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有劳动者都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低保机构要做到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与享受低保对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要求享受有关优惠扶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凡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对象已就业的,应根据其收入状况及时重新核定,强化动态管理。
    各地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农业、商务、国资、人民银行、国税、地税、工商、物价、统计、编制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鄂政发[2006]1号和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